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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6/2/29 11:57:15    来源:就业指导中心    访问量:(0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和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就业创业证》发放对象是在校期间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

二、发放原则和政策说明

(一)发放原则

坚持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相关说明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已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相关材料申领《就业创业证》,持《就业创业证》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3.经相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4.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持《就业创业证》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必要条件。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包括:1.《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原件1份(附件1);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本人学生证复印件1份;4.本人两寸照片2张(一张需直接粘到申领表上,一张姓名写在像片后面,学校统一放在信封里即可)。

(二)初审。申请学生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时均需由所在院校审验原件,严格把关,审核确认学生信息。

(三)上报审核。各院校将学生个人申请材料、《就业创业证》发放登记台账(原件、电子)3份(附件2),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省属高校(每月第一个周二)和省属普通中专学校的相关材料(每月第一个周三)报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集中复审、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最终审核、发放;民办高校、市属高校和市属普通中专学校向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报备(发放登记台账原件、电子版各一份)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证。

(四)各院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上述材料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大中专院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协调《就业创业证》的申领工作。此项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要明确任务分工,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为有创业意愿的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有关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

2.做好政策宣传。各院校要结合推进校创业教育和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就业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联系人: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刘冬崔文

联系电话:0371--87528838

电子邮箱:

bysjycj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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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2.高校《就业创业证》发放登记台账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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